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
臺東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
民國102年8月 5日發布/函頒
一、臺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 為督導本縣國民中小學改善教學品質,落實教學正常化,促進教育正常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國民中小學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,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、訂定計畫,於學校網站首頁適度公布相關資料,並落實校本督導與查核機制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編班正常化: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。
(二)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:
1.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,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,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。
2.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,落實課程規劃及研討等功能,並應要求配課教師參加配課領域(科目)之教學研究會。
3.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,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,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。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5時30分,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;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。
4.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,不得收費,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,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、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,負責安全、秩序之維護。
5.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,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,並擬訂相關辦法,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,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。
(三)教學活動正常化:
1.應訂定各領域(科目)之教師員額編制表,依教師持有之領域(科目)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,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的領域(科目)之專業師資。
2.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、意願與備課負擔(如有配課需要,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,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門為原則),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。
3.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,鼓勵教師在職進修,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,並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,透過教學研究會、自辦研習或應用國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。
4.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,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。
5.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,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,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。
(四)評量正常化:
1.應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,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,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、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學生之評量。
2.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進度與目標命題,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卷,若參考其他命題(含習作),應進行轉化,不宜原文照錄。
3.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、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,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。
4.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。
三、本府為輔導學校正常教學,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日常教學督導,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,應從優敘獎;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、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,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,應依規定議處。
民國102年8月 5日發布/函頒
一、臺東縣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 為督導本縣國民中小學改善教學品質,落實教學正常化,促進教育正常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國民中小學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,應針對教學正常化研擬具體措施、訂定計畫,於學校網站首頁適度公布相關資料,並落實校本督導與查核機制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一)編班正常化: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。
(二)課程規劃與實施正常化:
1.依課綱規定安排課程,並督導教師依課程計畫及課表等規定授課,教學內容並能落實課綱之精神與內涵。
2.定期召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與領域教學研究會,落實課程規劃及研討等功能,並應要求配課教師參加配課領域(科目)之教學研究會。
3.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,課程內容以復習為主,不得為新進度之教授。課後輔導每日不超過下午5時30分,且不得於週末或節日辦理;寒暑假學藝活動應於週一至週五上午辦理。
4.留校自習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,不得收費,且不得用於上課或考試,並需有學校行政人員、教師或家長在場督導,負責安全、秩序之維護。
5.應積極開辦各類自由參加之社團活動,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,並擬訂相關辦法,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,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。
(三)教學活動正常化:
1.應訂定各領域(科目)之教師員額編制表,依教師持有之領域(科目)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,並優先聘用配課節數較多的領域(科目)之專業師資。
2.排課與配課應考量教師專業、意願與備課負擔(如有配課需要,同一位教師應長期配同一領域或科目,且每位教師之配課以不超過二門為原則),且應避免同班考科任課教師配課藝能及活動課程。
3.建立學校本位進修機制,鼓勵教師在職進修,對於未具專長之教師,並應依其專業成長需求提供優先進修之機會,透過教學研究會、自辦研習或應用國民教育輔導團等校外資源協助其增能。
4.督導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,或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。
5.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,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,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。
(四)評量正常化:
1.應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,訂定學校實施評量之規範,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、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學生之評量。
2.督導教師依據課程計畫之進度與目標命題,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卷,若參考其他命題(含習作),應進行轉化,不宜原文照錄。
3.督導教師實施多元評量、定期評量等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,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。
4.學生成績評量不得於課間或中午休息時間辦理。
三、本府為輔導學校正常教學,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日常教學督導,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,應從優敘獎;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、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,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,應依規定議處。